云南鸿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鸿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德厚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01民初4932号
原告:***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8805X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999号阳光大厦A幢2C-1、2C-2号。
法定代表人:闫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在照,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龙,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
法定代表人:叶春,职务:董事长。
被告:文山市德厚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1015213340P,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德厚镇明湖新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向永斌,职务:镇长。
原告***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德厚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发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