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民初428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
委托代理人:谭义坤,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洲,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高科路999号阳光大厦A幢2C-1、2C-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8805X4。
法定代表人:闫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锋,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79743.46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7474.39元(自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继续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负责玉溪市范围内的相关铁塔施工工程,故被告在玉溪市设有***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玉溪项目部。原告与被告合作多年,2015年10月9日双方在玉溪市红塔区签订了四个建设合同:《玉溪铁塔分公司存量基站共建共享(含土建)改造施工协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2015年江川张旗村等站模板化采购土建改造项目施工协议》、《中国铁塔玉溪市分公司2015年峨山安居村村委会等站模板化采购土建改造项目施工协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2015年易门米苴等站模板化采购土建改造项目施工协议》。2016年1月10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双方在玉溪市红塔区分别签订了5个维护合同:《***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模板化塔桅改造施工协议》、《***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6玉溪铁塔机房隐患整治施工协议》、《***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6玉溪铁塔基站设备替换搬迁整治施工协议》、《***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7铁塔及机房配套设施日常维修施工协议》。虽双方签订多个合同、协议,但全部工程的施工地点均分布在玉溪各个县区(包括红塔区),双方全部合同协议的开票、付款均统一进行处理(合同签订、开票、付款地均在红塔区)。上述合同中均约定:按照双方的结算单据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项支付至***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5。经双方对上述合同工程结算之后,四个建设合同的实际工程款项为759054.4元,扣减材料费5500元之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53554.4元;五个维护合同的实际工程款项为743742元,扣减材料费56142.7元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87599.3元。两笔应付工程款项合计1441453.3元。被告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9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1161409.84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79743.4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均未果。导致原告无法付清农民工工资,造成工人多次到劳动部门反映的不良后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现诉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