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5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建平街腾飞路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平,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
上诉人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0元,由上诉人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曾范军
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宫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