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2民初3413号
原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勋,职工。
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春,经理。
原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2020年12月25日,原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74.00元,由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暴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