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2民初2660号
原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张威,职务:经理。
被告:**西北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殿祥,职务:经理。
原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吉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