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1民初208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红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2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55776494N
法定代表人:余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红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粟**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