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49号
原告:宜丰县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良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聂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翡,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平,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2幢2单元15层1505房。
法定代表人:唐建林。
原告宜丰县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宜丰县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宜丰县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宜丰县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丰县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