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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86号
原告: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2幢2单元15层1505房。
法定代表人:唐建林。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4日向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1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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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