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95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王庄信用社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梁**与被告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计1341元,由原告梁龙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