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财保119号
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王庄信用社往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4045704830081
法定代表人:杨尚典,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开发区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14088860K
法定代表人:张建素,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峄城开发区跃进路16号院内的宿舍楼一至五层1552.66平方米、将军楼(别墅楼一至四层)1570.6平方米、车间(位于公司院内南边)3300平方米、办公楼东(宾馆楼)一至三层约900平方米、主办公楼一至四层共1166平方米、餐厅一至二层418平方米,保全价值635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峄城开发区跃进路16号院内的宿舍楼一至五层1552.66平方米、将军楼(别墅楼一至四层)1570.6平方米、车间(位于公司院内南边)3300平方米、办公楼东(宾馆楼)一至三层约900平方米、主办公楼一至四层共1166平方米、餐厅一至二层418平方米,保全价值635万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