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4执保55号之一
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73206096。
被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王庄信用社往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5704830081,组织机构代码:570483008。
被申请人: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徐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2782611E,组织机构代码:312782611。
被申请人: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坛山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EPQJF6L,组织机构代码:MA3EPQJF6。
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鲁0404执保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0元。现因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15×××37帐户里的存款1430000元,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冻结帐户及对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0元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冻结帐户及对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先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