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4执保55号
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73206096。
被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王庄信用社往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5704830081,组织机构代码:570483008。
被申请人: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徐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2782611E,组织机构代码:312782611。
被申请人:枣庄市濠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坛山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EPQJF6L,组织机构代码:MA3EPQJF6。
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濠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濠鳯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冻结银行存款1430000元。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濠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魏先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