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和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4民初244号
原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73206096。
法定代表人:李孝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王庄信用社往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5704830081。
法定代表人:张永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枣***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徐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2782611E。
法定代表人:杨志锋,经理。
被告: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EPQJF6L。
法定代表人:何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鳯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濠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4元,减半收取8682元,由原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忠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