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宏学路77号。
负责人:李波,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素,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王庄信用社往北200米路东。
被执行人张建素,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被执行人朱海,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杨阳,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素、朱海、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无保全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9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10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情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海名下位于枣庄市市中薛文组团XXX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阳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房产,以上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的的执行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素名下的鲁D2××××号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素、朱海、杨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4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素、朱海、杨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董业法
审判员  房永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