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恢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宏学路77号。
负责人:李波,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素,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王庄信用社往北200米路北。
被执行人张建素,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被执行人朱海,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杨阳,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素、朱海、杨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峄城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枣庄鑫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大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