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南县华鑫建筑设备经营部、宁南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1151号
原告:宁南县华鑫建筑设备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7MA631F5C7N,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六城村2组。
经营者:鲍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应书(特别授权),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南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MA62H03H0T,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和平村5组。
法定代表人:陈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特别授权),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宇(特别授权),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兴国,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特别授权),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宁南县华鑫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宁南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兴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宁南县华鑫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南县华鑫建筑设备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南县华鑫建筑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南县华鑫建筑设备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毛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