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161号
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7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9P98F0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南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金沙印象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MA62H03H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宁南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依法向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淑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