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广发隆平创业园1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德益。
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1212房。
法定代表人:周德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3523号,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德益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朱阿军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江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