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2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2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失信名单纳入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2020年5月28日对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60000元,承担执行费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60000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永清
审 判 员 蔡晓亮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翠军
书 记 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