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2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28号天泽大厦A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湘01民终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于2月26日、3月18日、7月18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月2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获悉上述被执行人在长沙市、望城区并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于3月29日对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限制高消费、4月4日将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5月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经过上述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3643329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靖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