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胡铁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28号天泽大厦A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铁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38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铁钢银行存款4055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超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