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3093-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华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军、王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后,其在本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依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申请,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鲁149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华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军、王玉军的银行存款10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移送本院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解除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18)鲁149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713080351003400003382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绪光
人民陪审员 张 伦
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
法官 助理 李欣欣
书 记 员 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