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61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1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军,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建设街122号。
原告***与被告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保全申请费370元,共计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玉瑶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