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执恢1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一
被执行人: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联社综合楼沿街一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严坤
被执行人: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严坤,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南桥村胜利街233号。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南桥村胜利街233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20号八一村14号楼1**402号。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20号八一村14号楼1**402号。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坤、***、***、***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9)***众信证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坤、***、***、***偿还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66.596万元和所欠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年利率14.66988%)、逾期罚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上述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实际按年利率17.4%)及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18日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因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鲁1402执恢18号,执行标的为1665960元及利息、罚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月13日,本院向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坤、***、***、***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发出集约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存款零星;发现***名下鲁NVX7**小型汽车一辆。未发现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3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坤、***、***、***邮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以上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申报财产。
3.2023年1月30日,本院到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名下不动产一处,坐落于德州市天衢东路八一村14号楼1-402号。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4.2023年3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六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发出集约查询通知。经查,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万余元,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3年3月6日,本院到德州市德城区联社综合楼寻找被执行人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同日,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3年3月7日,本院到德州市天衢东路220号八一村***、***家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3年3月3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余元,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
8.2023年4月6日,本院到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德州市天衢东路八一村14号楼1-402号不动产一处。
9.2023年4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德州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坤、***、***、***列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10.2023年4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审计调查、公告悬赏,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德州市不动产中心证明、网络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9)***众信证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