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执恢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一。
被执行人: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众信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600487542050000106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50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