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民终1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州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2023)冀0928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