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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民终1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州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2023)冀0928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