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西路北角中天会展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3486XB。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
被执行人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0736295T。
法定代表人姚本模。
被执行人姚本模,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div>
被执行人**,女,1987年1月21日生,侗族,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div>
被执行人龙威,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住,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div>
本院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本模、**、龙威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本模、**、龙威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452867.34元及违约金97132.66元,案件受理费882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898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6月8日、7月13日、10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本模、**、龙威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本模、**、龙威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龙威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张贴查封及腾房公告,查询到被执行人姚本模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贵A×××**)、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贵A×××**),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查到车辆下落,故不能扣押至本院进行处置;
3、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本模、**、龙威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姚本模、**、龙威未在该中心开设缴存账户;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三**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本模、**、龙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约谈明确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15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肖海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琪斌
书记员徐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