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200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9947913P。
负责人:王成。
被申请人:***,男,1975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1987年01月21日出生,侗族,住。
被申请人: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油炸社区]或贵阳市凯尼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0736295T。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00,384.4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0,384.4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 余
审判员 张贵梅
审判员 徐 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