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与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639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14号。
法定代表人:姚本模。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被告贵州三凌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