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304执599号
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04民初211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