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06号
原告: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长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59275.4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59275.4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59275.4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19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5140元,故总计应退还5165元。)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安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关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