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3434号之一
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继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东,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永,系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保全价值26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323民初34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查封、冻结(保全价值260万元)。2021年07月0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14元减半收取136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戚淑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