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75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理,莒南坪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厉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645436。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飞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75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理,莒南坪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厉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645436。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