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2590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秋实泡塑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枣沟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8930276W
主要负责人:高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厉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645436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经理。
被告:徐加云,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秋实泡塑厂与被告徐加云、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秋实泡塑厂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秋实泡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秋实泡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秋实泡塑厂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