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5310号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66506564。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张彬,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28500。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凯,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陕西蔚蓝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626096。
法定代表人:王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忠,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用代码:91411481663440904R。
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畅,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商丘天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311国道南侧用代码:91411481761690173B。
法定代表人:田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陕西蔚蓝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37元,减半收取计20818.5元,由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审判员 包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