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4民初2115号
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B座26层2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风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工业园区石堡子社区。
负责人:马存维,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