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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蔚蓝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恢135号 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99582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590元、执行费124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自动履行了1015845元,(含技术服务费995825元、案件受理费7590元、执行费12430)。申请执行人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