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1104号
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223号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B座26层2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蓝水务有限公司、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2023年6月26日,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7元,减半收取2923.5元,由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伟
书 记 员 杨 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