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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蔚蓝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某某蓝水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1104号 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223号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B座26层2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蓝水务有限公司、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2023年6月26日,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7元,减半收取2923.5元,由原告***然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伟 书 记 员 杨 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