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6号
申请人:陕西洲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南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洲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美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86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洲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美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9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9年1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美传媒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4033,账户余额为1301.34元,银行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止。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2019)陕0104执保6号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9)陕0104执保6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86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员巩杰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员孟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