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7944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魁星楼2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22697076。
法定代表人:姚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