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财保379号
申请人***五星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青杠街道中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PKKL6U。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魁星楼**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22697076。
法定代表人姚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五星门窗加工厂与被申请人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五星门窗加工厂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五星门窗加工厂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78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5.828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