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138号
原告:重庆市可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莲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17099096。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魁星楼**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22697076。
法定代表人:姚建。
原告重庆市可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可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可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38元,由原告重庆市可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晓静
书 记 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