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1357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奔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99032336061。
法定代表人:尹孟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魁星楼**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22697076。
法定代表人:姚建,总经理。
被告:陈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荣**,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与被告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东、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市政设施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