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财保102号
申请人: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GN0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西街100号7幢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226970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做出的(2021)渝0231执保28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6209.36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6209.3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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