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黎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财保102号 申请人: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GN0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西街100号7幢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226970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做出的(2021)渝0231执保28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6209.36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6209.3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赁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