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腾达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阳市阜苏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4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腾达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新建居委会太平巷。
被执行人:阜阳市阜苏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9号纺织厂宿舍。
被执行人:***,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门街。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腾达花木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阜苏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银行、车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债权暂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