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茂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03民初603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
被告:广东茂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C2栋410。
法定代表人:*华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茂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茂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磨泽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