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1民初1309号
原告:新兴县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西郊雨洞(原新兴县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伍金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黎海珍,均系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茂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C2栋410。
法定代表人:梁华仁,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新兴县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茂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方案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县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1.34元,由原告新兴县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芝芝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晶晶
书 记 员 彭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