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81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宗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陶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陶弢,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4775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7日到庭称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全部案款,同意该案执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281执恢35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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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