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原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287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原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宗荣,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原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790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为4021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元(已转执行费)。经胶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B****汽车、鲁B****汽车各一辆,查封日期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止,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扣押。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情况的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兆 全

审判员 刘 忠 杰

审判员 李 松 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直程

胶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评议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九时至十时

评议地点: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7室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张兆全、审判员刘忠杰、审判员李松光

书记员:法直程

一、承办人张兆全陈述案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原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790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为4021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元(已转执行费)。经胶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B×××××汽车、鲁B×××××汽车各一辆,查封日期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止,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扣押。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情况的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

二、审判员李松光意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审判员刘忠杰意见:同意李松光的意见。

四、审判长张兆全意见:同意刘忠杰的意见。

五、合议庭共同决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