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2356号
异议人:***,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
负责人:吴滨权,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新桥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元忠,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双流玉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任丽莎,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宇,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王成敏,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王成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曾昌敏,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万忠宇,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黄媛琼,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黄元忠,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玉昌房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敏、王成军、曾昌敏、万忠宇、黄媛琼、黄元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川01执异1330号执行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川执复295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因其诉求已得到解决,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杨 桓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云川